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19〕554号
被告人侯磊,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6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武汉市洪山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岸区**村**号**楼**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7月3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磊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与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侯磊窜至本市洪山区东沙花园10栋1单元楼栋内,盗走被害人魏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欧派电动车一辆,经鉴定折合价值人民币19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及办案说明、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电动车销售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2.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侯磊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正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侯磊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7.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