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侯福建,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919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乡**村**号,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2月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经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7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经洋浦经济开发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3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洺,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3198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静海县,住天津市静海区**镇**村**区**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6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经洋浦经济开发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3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立彬,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7198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住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6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经洋浦经济开发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3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建,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3199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静海县,住天津市静海区**镇**村**区**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6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经洋浦经济开发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3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福建、刘洺、杨立彬、刘建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8月20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以来,居住在天津市西青区的被告人杨立彬、通过办银行卡中介,介绍办银行卡的韩某某、闫某甲、闫某乙、王某甲等人给被告人刘洺,刘洺安排被告人刘建开车将韩某某、闫某甲、闫某乙、王某甲及任某某(刘洺自己找的卖银行卡人)拉往银行办理银行卡(均开通网银)。后刘洺从上述办银行卡人手中收购银行卡,在杨立彬的协助下对银行卡进行网银验证,之后刘洺将收购的银行卡转卖给被告人侯福建,获取高额非法利益。本案中刘洺、杨立彬、刘建纠集在一起,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按照不同分工在天津市西青区**镇**小区周边地区长期采取种种方式诱骗外地务工人员办理大量银行卡,以200元至500元不等价格收购,然后加价转卖给侯福建,侯福建通过邮寄中转的方式将收购来的银行卡转卖给台湾人,获取高额利益。台湾省的收卡人使用以上收购来的银行卡对中国大陆被害人王某乙实施了电信诈骗,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转走王某乙工商银行卡内的存款1942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随案移送的银行卡101套,刘建本人持有的手机2部,侯福建本人持有的手机2部、银行卡3 张,台式电脑一台;刘洺本人持有的手机2部、银行卡2 张,杨立彬本人持有的手机2部。
2.书证:户籍证明、检索证明、抓获经过、羁押证明、被害人王某乙提供的手机微信截图、王某乙被骗资金的流转情况示意图、民事赔偿要求、谅解书、洋浦公安局补充侦查报告书;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丙、孙某某、曾某某、王某丁、谢某某、徐某某、闫某丙、闫某乙、王某甲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侯福建、刘洺、杨立彬、刘建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侯福建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刘洺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谢某某、徐某某、闫某乙提取笔录、闫某乙、王某甲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恢复并提取的侯福建、刘洺、谢某某等微信聊天记录、电子证据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洺、杨立彬、刘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福建、刘洺、杨立彬、刘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妨害信用卡管理,多次收买他人信用卡并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资料给其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戴宾
2020年1月8日
附:1.被告人侯福建、刘洺、杨立彬、刘建现羁押在洋浦经济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光盘三张;
3.涉案财物见查封、扣押清单及随案移送的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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