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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秀娟诈骗案)_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开检部一刑诉〔2019〕182号

被告人侯秀娟,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02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街道办事处**村**号,捕前住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楼**室。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3月26日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秀娟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9日、10月21日先后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7月26日、2019年10月6日、12月2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至6月期间,赵某某(已判决)伙同被告人侯秀娟租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注册**财富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以虚构帮人办理贷款业务收取贷款保证金形式,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收款方式多次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吴某某、王某某26人共计210.3万余元,案发前退还被害人张某某、申某某等人共计53万元。侯秀娟于2019年3月20日被青岛铁路公安处荣成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后其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韩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侯秀娟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证人录音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秀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诈骗,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林麟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侯秀娟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4张、补充侦查材料1宗。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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