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准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侯贵权,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31970********,汉族,大学本科,群众,原准格尔旗**局副局长,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准格尔旗)。因涉嫌受贿罪,2020年4月1日被准格尔旗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2020年5月29日由本院决定拘留,同年6月5日由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准格尔旗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侯贵权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至2004年期间,时任准格尔旗**局**股长的被告人侯贵权受**煤矿矿长高某某的请托为**煤矿办理扩大井田事宜,高某某答应给侯贵权相关利益,2009年高某某将该煤矿出售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了侯贵权700万元作为酬谢,侯贵权将700万元予以收受并使用。
2012年至2014年期间,时任准格尔旗**局副局长的被告人侯贵权受**集团请托处理卫片执法调查核实一事,收受**集团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贵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艳霞
检察员:刘 星
2020年7月3日
附:1.被告人侯贵权现羁押于准格尔旗看守所。
2.调查卷宗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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