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侯贵权受贿案)_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准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侯贵权,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31970********,汉族,大学本科,群众,原准格尔旗**局副局长,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准格尔旗)。因涉嫌受贿罪2020年4月1日被准格尔旗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2020529由本院决定拘留,同年6月5日由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准格尔旗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侯贵权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至2004年期间,时任准格尔旗**局**股长的被告人侯贵权受**煤矿矿长高某某的请托为**煤矿办理扩大井田事宜,高某某答应给侯贵权相关利益,2009年高某某将该煤矿出售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了侯贵权700万元作为酬谢,侯贵权将700万元予以收受并使用。

2012年至2014年期间,时任准格尔旗**局副局长的被告人侯贵权受**集团请托处理卫片执法调查核实一事,收受**集团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贵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艳霞

检察员:刘  星

2020年7月3日

附:1.被告人侯贵权现羁押于准格尔旗看守所。

2.调查卷宗5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