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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远林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和检公诉刑诉〔2016〕721号

被告人侯远林,曾用名侯江,男,1989年**月**日出生辽宁省海城市,身份证号码:2103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7日经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远林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侯远林在沈阳市和平区文安路五里河家园C座62号1-9-7室内,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向秦某某贩卖白色晶体1袋,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检验,上述白色晶体净重8.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秦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以及被告人侯远林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远林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欣婷、赵景宇

2016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侯远林现羁押于沈阳市和平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视听资料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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