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654号
被告人侯骏,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街**号。被告人侯骏曾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2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抢夺罪于2013年5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强奸罪,于2016年5月23日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9年6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1时许,被告人侯骏在北京市大兴区**镇**层**,盗窃事主辛某某机动车内LV牌包一个,包内有人民币4600元及银行卡、U盘等物。经北京市大兴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U盘价值人民币10元。
被告人侯骏于2020年6月9日被查获。
被告人侯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骏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侯骏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侯骏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获得其谅解。综合考量全案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侯骏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冲
2020年9月7日
附件:1.被告人侯骏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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