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1570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63********,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县,住深圳市南山区**村**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侯某某在深圳市南山区**村**巷**号楼下盗窃被害人蔡某某的安能牌电动车电池一块。侯某某于2019年4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抓获并处以行政拘留5日,被盗电池被缴获并发还被害人。
2019年9月5日4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在深圳市南山区**小区篮球场附近*****人行道上,盗窃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中兴达”牌电动车一辆。侯某某于2019年9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抓获并处以行政拘留10日。
2020年7月30日5时40分许,被告人侯某某在深圳市南山区**路**项目工地盗窃工地上的角钢,正准备往其骑的电动车上装时被工地巡逻的安全员发现,侯某某逃跑,安全员在路人的协助下将侯某某抓获。经鉴定,盗窃的角钢价值人民币7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缴获的赃物,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蔡某某、胡某某的陈述,委托报案人雷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案发现场及附近的监控录像,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郭海燕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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