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刚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俄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2241994********,藏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刚察县,住刚察县沙柳河镇**区
**号楼**单元**室,务工人员。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刚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4日被刚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斗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2241998********,藏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刚察县,住刚察县沙柳河镇**村**社**附**号,务工人员。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刚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4日被刚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扎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2242000********,藏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刚察县,住刚察县沙柳河镇**村**社**附**号,务工人员。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刚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4日被刚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刚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俄某某、斗某某、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分别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分别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俄某某、斗某某、扎某某从**KTV下班后前往刚察县**酒吧喝酒,期间与同在酒吧饮酒的被害人索某某、洛某某发生纠纷,后五人厮打在一起,三被告人使用拳头、脚及酒吧内啤酒瓶对二被害人进行殴打,致二被害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青海省青鼎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洛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索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三被告人于2019年10月13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三被告人积极赔偿二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啤酒瓶瓶颈一个;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前科证明、现实表现证明、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洛某某、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俄某某、斗某某、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青鼎司法鉴定所(2019)临鉴字第026号、第02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酒吧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俄某某、斗某某、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俄某某、斗某某、扎某某酒后与他人发生争执,持啤酒瓶击打被害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三人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俄某某、斗某某、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三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积极赔偿二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三被告人使用啤酒瓶实施伤害行为。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条第十三款、第十八款,青海省监察委员会、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人民检察院、青海省公安厅、青海省国家安全厅、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第五十条之规定,建议对三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刚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叶丹加
检察官助理:宋永存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三被告人现分别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俄某某联系电话:182********;被告人斗某某联系电话:153********;被告人扎某某联系电话:1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各1份;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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