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冕检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41981********,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九龙县,住四川省九龙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冕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被冕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冕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1日20时50分,被告人俄某某酒后驾驶川WM****小型普通轿车行驶至省道215线346KM+640M处时,与对向行驶的沈某某驾驶的川WR****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川WR****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员邱某某受伤入院,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四川省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凉山分所鉴定,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俄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俄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冕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凯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九龙县**乡**村**组**号,电话15328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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