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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俄某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二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俄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291976********,彝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乡**村**组**号,现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18时许,被告人俄某某在福清市**街道**村*号***室出租房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着洪宽大道往玉屏街道方向行驶,至**街道**道**村路口路段时,碰撞许某某驾驶的闽******小型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俄某某受伤的事故,后被告人俄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俄某某、许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3.4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2020年3月3日,被告人俄某某向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普通二轮摩托车;

2.书证:户籍信息、身份证复印件、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抓获经过、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3.鉴定意见:血样乙醇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检验鉴定意见书、福清市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俄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行驶路线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俄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家华

检察官助理:林 静

2020年5月22日

附注:

1.被告人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号**室,联系电话:13098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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