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Z982号
被告人俄****,曾用名无,绰号无,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81996********,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宁南县,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里**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于2020年5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西丽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俄****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俄****于2019年9月间在“初恋直播”平台注册帐号,于2020年2月开始在该网络平台担任主播进行淫秽直播表演,采用裸露乳房和生殖器、手淫等方式,吸引在线观众充值送礼而获利。2020年5月15日,群众黄某公安机关举报该犯罪线索,陈述其在“初恋直播”平台充值人民币498元送礼物给主播遂看到了淫秽表演。2020年5月26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里**号**房抓获被告人俄****,其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经查,被告人俄****于2020年2月1日至同年5月26日通过淫秽直播获利人民币26003元。
经鉴定,被告人俄****参与直播的6部视频均属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起诉意见书等诉讼文书及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照片说明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俄****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深公鉴字[2020]021号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有直播视频光盘和抓获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俄****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视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伟芳
检察官助理:叶慧妮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 被告人俄****现羁押于南山区看守所;
2. 被告人俄****《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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