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二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俄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282001********,彝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与住址均为四川省普格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5月9日21时许,被告人俄某某进入莆田市城厢区**镇**电子厂员工宿舍**房间,盗走被害人陈某某的一个双肩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800元、一件短袖T恤、两件长袖上衣、两条牛仔裤、一双白色运动鞋、一个手机充电器及一副耳机。
2.2020年6月5日4时许,被告人俄某某进入莆田市城厢区**镇**桥头**街**号车库内,盗走被害人张某某的现金人民币400元及一袋猪肉。
3.2020年6月12日9时许,被告人俄某某进入莆田市城厢区**镇**路**号***学校**楼**号学生宿舍,盗走一个单肩包,包内有一部0PP0手机、一块手表、一个充电宝、一个手机充电器、一副耳机及一包口罩。经鉴定,被盗手表价值人民币400元,被盗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150元。
4.2020年6月17日3时许,被告人俄某某进入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出租房**室,盗走被害人杨某某的一部华为手机及被害人郑某某的一部苹果8手机。凌晨4时许,被告人俄某某进入莆田市城厢区**镇**路**号***学校六楼厨房,盗走两斤鸡蛋、一个西瓜、两瓶瓶装可乐,后又在顶楼盗走一件T恤。经鉴定,被盗鸡蛋价值人民币10元,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2250元,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510元。
2020年6月17日,公安民警在莆田市城厢区**镇**路抓获被告人俄某某,并依法扣押其持有的华为手机、苹果手机一部及Geya手表一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张某某等4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莆田市城厢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俄某某入户盗窃、多次盗窃,共价值人民币452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俄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黄艾婧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俄某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