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俄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61987********,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道孚县,住四川省道孚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经道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被道孚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道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被道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道孚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俄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4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2020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俄某某前往道孚县甲宗乡二村七量沟(地名)牧场,将**村民甲某某、幸某某、降某某、长某某、尼某某家放养在该处的6头牦公牛盗走后,连同自己家的4头牦公牛共计10头牦公牛一起以人民币50000元的价格贩卖给**乡**村村民桑某某及金川籍牛贩子华某某,后该被盗牦牛在阿坝州**有限公司的屠宰场成功追回。经鉴定被盗的6头牦公牛共价值人民币28139元(大写:贰万捌仟壹佰叁拾玖圆整)。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俄某某被道孚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情况,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及辨认材料;3、被告人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物价鉴定;5、现场勘查及指认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道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雪英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道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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