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1700号
被告人俄某某(自报),男,2001年**月**日出生,彝族,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越西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俄某某去到本市塘厦镇多次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11月11日1时许,被告人俄某某去到本市塘厦镇振兴围益民路27号门前路段,见被害人谭某某的一辆黑色大众小汽车停放在该处,便上前拉开副驾驶座的车门,进入车内盗窃走现金11.5元,此时被谭发现并报警。民警到现场将俄某某抓获,起回现金发还害人。
(二)2020年4月4日0时许,被告人俄某某去到本市塘厦镇宏业南路塘坝村一巷7号一楼门口,盗走被害人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美斯通牌自行车(价值172.09元)。作案后,俄某某逃离现场。破案后,民警起回自行车发还被害人。
(三)2020年4月4日0时分,被告人俄某某去到本市塘厦镇沿河路3号109哥美美成人用品店内,用脚踢开店内商品柜门,盗走了一款名为欲女翘臀(又名菊花爽翻天)的成人用品(价值约23.5元)。作案后,俄某某逃离现场。破案后,涉案财物未能起回。
(四)2020年4月10日5,被告人俄某某再次去到本市塘厦镇沿河路3号109哥美美成人用品店内,使用砖头砸开店内的商品柜门,盗走了一款名为纵欲娇娃的成人用品(价值约31.2元)。作案后,俄某某逃离现场。破案后,涉案财物未能起回。
民警于2020年4月11日将俄某某抓获归案。经统计,俄某某共盗窃四次,涉案金额238.29。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谭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俄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莉仪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俄某某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五册、检察卷宗一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4、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供法院量刑参考。
5、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移送本案光盘,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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