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市检刑检二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91989********,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布拖县,住四川省布拖县**乡**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2日,被大理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8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楚雄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楚雄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楚雄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俄某某在楚雄市**镇**街**厂外路段,趁被害人李某某买水果时,将其装在外衣右侧口袋内的红色OPPOA3手机盗走,转身将手机装在自己外衣口袋准备离开时,被巡逻协警及一名群众现场抓获。经鉴定,被告人俄某某盗窃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2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俄某某利用秘密窃取的方法,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楚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正茹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楚雄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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