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俄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92********,彝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昭觉县,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乡**村**组**号。2020年4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崇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20日经我院决定,同日由崇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月6日凌晨,被告人俄某某伙同他人来到崇州市白头镇天竺社区1组37号的王某某家中盗窃。被害人自述被盗现金600元人民币,一部银色华为P6plus手机和一部玫魂金vivoX9S手机。
2、2018年1月6日凌晨,被告人俄某某伙同他人来到崇州市白头镇幸福路92号的高某某家中盗窃。被害人自述被盗现金2000元人民币。
3、2018年1月6日凌晨,被告人俄某某伙同他人来到崇州市白头镇幸福路78号代某某家中盗窃。被害人自述被盗现金1400元人民币及2000元左右的香烟。
4、2018年1月6日凌晨,被告人俄某某伙同他人来到崇州市白头镇天竺8组6号任某某家中盗窃。被害人自述被盗现金294元人民币。
5、2018年1月6日凌晨,被告人俄某某伙同他人来到崇州市白头镇三洞村12组冉某某家中盗窃。被害人自述被盗现金57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入户盗窃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勇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温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以及起诉书等文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