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75********,彝族,小学肄业,无业,四川省越西县人,家住四川省越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会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会东县公安局禁毒缉毒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俄某某在四川省越西县普雄镇中心卫生院门口以5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廖某某少量美沙酮,廖某某将毒资人民币50元以微信红包的方式转给了俄里某某。
2020年7月16日9时许,俄里某某在四川省越西县普雄镇中心卫生院门口以200元的价格将毒品美沙酮一瓶卖给吸毒人员廖某某,被会东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现场挡获,当场查获其所贩卖的毒品美沙酮疑似物一瓶、毒资200元。经称重,该美沙酮疑似物净重65.42克(67毫升)。经鉴定,该美沙酮疑似物中检出美沙酮。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毒品称重及提取笔录、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及物证照片;2.证人王某某、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图及照片;检查笔录、照片;辩认笔录、照片及说明;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6.视频资料4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俄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俄某某贩卖毒品美沙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关于坦白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春莉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起诉书8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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