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一部刑诉〔2021〕Z6号
被告人俄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88********,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住越西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0日经越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越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俄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1年1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早上9时左右,因婚姻纠纷赔偿问题,被告人俄某某邀约俄某甲(取保候审)、俄某乙(取保候审)、俄某丙(取保候审)等7人前往越西县板桥乡大岩村彝家新寨的某某家中,采用殴打、捆绑的方式将耍某某强行带至越西县乃托镇阿嘎依洛山上。期间俄某某等人将耍某某捆绑在树上对其进行殴打,至同日22时左右。尔后被告人俄某某等人将耍某某带至越西县新民镇,次日凌晨0时左右,俄某某将其捆绑在一电杆上,用刀片造成耍某某鼻尖及右耳垂割伤。经四川华西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为:耍某某面部(包含鼻部)瘢痕构成轻伤一级,右耳廓部分缺失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俄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对受害人殴打、捆绑,且造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越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越
2021年1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越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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