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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俄某甲故意伤害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654号

被告人俄某甲,男,199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331994********,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冕宁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年4月30日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俄某甲(绰号“毛某甲”)与老乡俄某乙(另案处理)、李某某、补某某、邱某某等约十人在博罗县园洲镇朋友吧酒吧喝酒娱乐。

当晚凌晨1时30分许,该酒吧的保安许某某(另案处理)见俄某乙坐在卡座围栏上,属于违反酒吧规定,便上前要求其下来,许某某随后与俄某甲、俄某乙等人发生争吵及推攘。酒吧保安队长赵某某、酒吧领班毛某乙、酒吧保安杨某甲、裴某某、杨某乙同为酒吧保安的被害人曹某某闻讯相继赶到该处。期间,俄某甲竖起中指挑衅对方,俄某乙从桌上拿起一个啤酒瓶砸到赵某某头部,双方随即发生打斗。打斗中,俄某甲持烟灰缸砸中保安曹某某脸部,致曹某某受伤倒地。经鉴定,曹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3月27日1时许,公安民警在东莞市石排镇横山村榕仙阁农庄旁一出租屋将被告人俄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俄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身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俄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家麟

检察官助理:孙家熙

2020年9月24

                                      

附件:

1.被告人俄某甲现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4张;

3.《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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