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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俄雷五哈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诉刑诉〔2018〕231号

被告人俄雷五哈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69********,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越西县,捕前住越西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6年8月18日经越西县公安局拘留在逃,2018年9月9日被执行拘留,2018年9月29日经越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越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越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俄雷五哈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越西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越西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于当日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越西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将案件报送我院审查,我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份,被告人俄雷五哈子在凉山与在北京的俄勒克布(己判刑)通过电话商量合伙做毒品生意,由俄雷五哈子在西昌购买一批毒品海洛因运输到北京,再由俄勒克布、阿尔吉布木(己判刑)夫妻二人在北京贩卖。商量好后,俄雷五哈子电话联系了毒品卖家,由毒品卖家将毒品运送至北京,与此同时,俄雷五哈子也赶往北京接货,几天后,俄雷五哈子在北京市从毒品上家手中接到一块毒品海洛因,为了增加毒品的重量,俄雷五哈子买来一些西药吡拉西坦片与毒品海洛因混合,然后压制成一块毒品后存放在出租屋,准备将毒品分批交给俄勒克布贩卖。后由于俄雷五哈子要回凉山老家奔丧,他于2016年7月20日离开北京时,将存放在出租屋的毒品海洛因全部交给俄勒克布贩卖。

俄勒克布将俄雷五哈子交予的毒品海洛因全部带回其与妻子阿尔吉布木的租住房内。2016年7月21日早上,阿尔吉布木从俄勒克布带回的毒品海洛因中挑拣了一些零散的毒品颗粒,分装成九个零包以备贩卖,同日中午12时30分许,俄勒克布从阿尔吉布木分装好的零包中拿出一个,在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东局村一个胡同内贩卖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缴获毒品可疑物零包一个。经称量,净重为0.5克,经鉴定,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随后,公安民警对俄勒克布租住的房屋进行搜查时抓获了阿尔吉布木,并从其出租屋内查获大量毒品可疑物。经称量,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为646.82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其中3号检材中海洛因含量为5.6%。本案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共计647.32克。2018年9月9日,被告人俄雷五哈子在云南省富宁火车站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俄雷五哈子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锐

2018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越西看守所冕宁点。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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