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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俆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06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号**,现住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号**。曾于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于2014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曾于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曾于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曾于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曾于201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9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10日经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决定,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8日经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决定,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法院传唤不到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0年12月22日再次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1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北三中路24号***园区门前,趁被害人苑某某不备,将被害人苑某某放在上衣兜内的红色华为9X手机盗走。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1425元。

2020年9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中路**号1门,趁被害人刘某某不备,将被害人刘某某放在身边婴儿车上背包内的红色OPPO A5手机盗走,之后,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备,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外衣兜内的玫瑰金色红米S2手机盗走。经鉴定两部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徐某某身份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发票照片、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实:证人王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苑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沈阳市铁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证据:涉案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徐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许晓旭

                                检察官助理 李品谦

2021年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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