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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俎某某保险诈骗)_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俎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51997********,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保定市**区**村**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经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俎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52000********,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保定市**区**村**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经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俎某甲、俎某乙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8日21时许, 被告人俎某甲的朋友宋某某酒后,驾驶被告人俎某甲车牌照为冀FD****大众轿车,在保定市**县**村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人俎某甲伙同俎某乙利用换驾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保险公司37830元保险赔偿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报案材料、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理赔中心证明、协议书等书证;宋某甲、宋某乙、刘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俎某甲、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俎某甲、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俎某甲、俎某乙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隐瞒实际肇事者骗取保险赔偿,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宁

2020年1月13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俎某甲现取保候审,现住保定市**区**村**号;俎某乙现取保候审,现住保定市保定市**区**村**号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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