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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俎某甲、俎某乙盗窃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俎某甲,男,195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021953********,汉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组,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组。因犯盗窃罪,于1982年被许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犯强奸罪,于1991年被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1996年1月5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1996年11月12日至止;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9月8日被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许昌市公安局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俎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021980********,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村**组,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村**组。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许昌市公安局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俎某甲、俎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俎某甲、俎某乙窜至许昌市示范区107国道恒大悦府对面的路边便道处,盗窃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豫J*****货车柴油350L,价值人民币2471元,已退赃。

2.2019年6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俎某甲、俎某乙窜至许昌市魏都区汽车北站大门口,盗窃被害人王某某豫E*****货车柴油300L,价值人民币1911元,已退赃。

3.2019年10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俎某甲,俎某乙窜至许昌市建安区许昌西收费站南侧,盗窃被害人孙某某驾驶的苏N*****货车柴油200L,价值人民币1270元,已退赃。

4.2019年10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俎某甲、俎某乙窜至许昌市魏武大道与永昌大道交叉口东北角辅道处,盗窃被害人张某某驾驶豫R*****货车柴油300L,价值人民币1905元,已退赃。

5.2019年12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俎某甲、俎某乙窜至许昌市魏都区天宝路与西外环交叉口西侧夏庄路东处,盗窃被害人傅某某驾驶的鲁H*****货车柴油200L,价值人民币1284元,已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俎某乙、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俎某乙、俎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振军

2020年4月3日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许昌市建安区;2.侦查卷宗二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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