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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保应仓故意伤害案)_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原检一部刑诉〔2019〕46号

被告人保应仓,男,1979年**月**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证号码6422211979********,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黄铎堡镇三岔村**队**号,捕前系黄铎堡镇**村村支书。2019年8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开设赌场罪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该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吉县看守所。

本案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保应仓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保应仓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8月2日23时许,被告人保应仓雇佣司机穆某某等三人驾驶宁D5****重型货车拉运石料,经过原州区头营镇杨郎村街道村委会门口,被被害人兰某某等人为防止大货车压坏路面而进行阻拦时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兰某某等人将穆某某殴打,与穆某某同车的何某某给被告人保应仓打电话,被告人保应仓到现场后得知穆某某被打,便用携带的木棒从兰某某腰部打两下,头部打了一下,后离开现场。兰某某之伤经固原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门诊病历、抓获经过、收条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兰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保某甲、杨某某、马某某、何某甲、何某某、李某某、石某某、穆某某、赵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保应仓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保应仓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保应仓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保应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志东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保应仓现羁押于西吉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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