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1075号
被告人保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咸新区**镇**园**号楼**单元**室,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7月4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3日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18年7月13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0日起监视居住。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咸新区**镇**园**号楼**层**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7月4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3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18年7月13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3日起监视居住。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保某某、任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3日10时03分,沣东分局接到电话报警称有人在**镇**小区**号楼**室被限制人身自由。民警在到达现场后将房间内的张某某和任某某带回派出所调查。经查:被告人保某某因张某某欠其248000元赌债,保某某、任某某等人于2018年6月29日到韩城一工地找张某某要钱未果,遂将张某某带到**镇**小区**号楼**室,被告人保某某让张某某联系钱还给自己,并让被告人任某某负责看守张某某。2018年7月3日张某某报警后被民警解救。到案后,被告人保某某对其指使任某某限制张某某人身自由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公安机关受案登记、立案决定。
2. 被害人的陈述。
3. 证人孟某某、苍某某等人证言。
4. 辩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5. 谅解书及其它材料。
6. 户籍证明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保某某、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保某某、任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符合认罪认罚制度,建议判处被告人保某某、任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柏林
2019年12月11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西咸新区沣东新城**镇**园**号楼**单元**室和**号楼**层**号处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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