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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保某某、姚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保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81********,回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昭通市鲁甸县**镇**社区**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6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经查证,被告人保某某于2003年6月30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昭通市鲁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于2005年8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昭通市鲁甸县**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6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保某某、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保某某、姚某某在昭通市昭阳**区**街道办事处**建材城里,将张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别克车上的一个黑色提包盗走,包内装有现金约830元,经鉴定,被盗提包价值人民币150元。

2019年10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保某某、姚某某在昭通市昭阳区**街道办事处**建材城“**金牌亚洲瓷砖店”里,将周某某顺成放在该店桌子上的一部黑色三星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6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保某某、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虎良慧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保某某磊、姚某某祥鸽现羁押在昭通市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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