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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保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394号

被告人保云波,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80********,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路****幢**单元**室。被告人保云波于2005年6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于2012年7月10日减刑刑满释放。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保云波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3日1时许,被告人保云波酒后驾驶云******号“宝马”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路***路段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保云波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31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保云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保云波违反交通安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保云波到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保云波有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保云波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保云波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舰文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电话********

2.卷宗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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