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保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回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弥勒市龙潭村委会***村*号。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保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年**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于2020年2月2日退回弥勒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保某某为逞强耍横、发泄情绪,随意殴打未成年在校学生,多次威胁、恐吓、指使未成年在校学生帮其殴打他人:
1.2019年6月份,保某某威胁、恐吓某中学学生陈某某不能和吴某某在一起玩,20**年*月份,保某某发现陈某某依然和吴某某在一起玩,之后保某某便指使作某某殴打陈某某。
2.2019年8月份至9月8日,保某某通过QQ先后二次威胁、指使某中学学生李某某殴打吴某某,后李某某邀约许某某等人在学校学生宿舍二次殴打吴某某,造成吴某某面部钝挫伤。
3.2019年9月份,保某某通过微信威胁、指使某中学学生杨某殴打吴某某,随后杨某在学校学生宿舍殴打吴某某。
4.2019年6月份,保某某与某中学学生赵某处男女朋友关系,保某某要求赵某与其发生性关系被拒绝后,保某某殴打赵某。
5.2018年,保某某通过QQ认识某中学学生姚某、黄某某等人,保某某、张某洪、作某某带姚某等人吃饭喝酒后,保某某当面威胁、恐吓姚某,要求其与张某洪开房。姚某被迫答应后与张某洪在宾馆同一房间内住宿一晚。
6、2017年至2019年间,保某某通过QQ、微信认识田某某、戚某等九名未成年在校女学生,随后保某某向田某某、戚某等九人分别提出处男女朋友、外出玩乐等要求,被拒绝后保某某便多次威胁、恐吓、辱骂田某某、戚某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书证;2.证人作某某、张某洪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保某某多次随意殴打、恐吓未成年在校学生,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巧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五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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