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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保某某强奸案)_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保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70********,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鲁甸县**乡**村**号。因涉嫌强奸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4日被鲁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鲁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保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保某某走到鲁甸县**乡**村十二社訾某某家房屋边时,看到訾某某坐在门口便去搭讪,后二人坐在訾某某家中聊天。聊天过程中,保某某起意与訾某某发生性关系,便转身从訾某某的后面搂抱訾某某、推着訾某某背部向訾某某家卧室走去,走到卧室门口时被睡在卧室内的訾某某之子陈某某发现并呵斥,保某某便放开訾某某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訾某某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卫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及谅解书等;2.证人陈某某、虎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保某某明知被害人訾某某系精神病人而意图奸淫被害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宁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保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87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视频光盘3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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