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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保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布检公诉刑诉〔202027

被告人保某某,女,196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91969********,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住布拖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布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1222日被布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布拖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1231日逮捕。

本案由布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保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2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3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3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31117时许被告人保某某和受害人阿某某在布拖县***镇**街*段****KTV旁因土地纠纷问题未达成协议而发生打架,在殴打中保某某使用钢筋朝阿某某头部殴打数次,导致阿某某头部、上唇、髌骨受伤,后保某某逃离现场。于201912228时许布拖县公安局在西昌市山水**小区将把被告人保某某抓获;201955日,阿某某委托凉山定音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情作出司法鉴定,鉴定为:1.被鉴定人阿某某的头部损伤属轻伤二级;2.被鉴定人阿某某的右上唇损伤属轻伤一级;3.被鉴定人阿某某的髌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保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布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雪琼

拉木日扎

202049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布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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