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布检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保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91969********,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住布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布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2日被布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布拖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逮捕。
本案由布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保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保某某和受害人阿某某在布拖县***镇**街*段****KTV旁因土地纠纷问题未达成协议而发生打架,在殴打中保某某使用钢筋朝阿某某头部殴打数次,导致阿某某头部、上唇、髌骨受伤,后保某某逃离现场。于2019年12月22日8时许布拖县公安局在西昌市山水**小区将把被告人保某某抓获;2019年5月5日,阿某某委托凉山定音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情作出司法鉴定,鉴定为:1.被鉴定人阿某某的头部损伤属轻伤二级;2.被鉴定人阿某某的右上唇损伤属轻伤一级;3.被鉴定人阿某某的髌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保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布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雪琼
拉木日扎
2020年4月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布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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