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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保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764号

被告人保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80********,回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乡**村民委员会**村**号**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曾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2月3日被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8日,某某在昭阳区**乡**村附近贩卖毒品给罗某某,民警在罗某某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零包一个,在保某某身上查获人民币现金250元。经称量,毒品可疑物净重0.33克。经昭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毒品可疑物中含有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有刑事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其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应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保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毅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阳区关爱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5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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