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保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76********,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住勐海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勐海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勐海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保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被告人保某某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到其承包的小地名叫“老高庆”的林地上毁林种植玉米、茶叶等农作物。经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地块权属为集体,面积17亩,活立木蓄积8.8立方米,现场内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及照片;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保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小地名叫“老高庆”的集体林地17亩,并在其占用的林地上种植玉米、茶叶等农作物,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破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胜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保某某住**镇**村委**村民小组**号,联系电话:13988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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