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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保某甲包庇案、保某乙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二部刑诉〔2020〕447号

被告人保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乡**村委会**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保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乡**村委会**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保某甲交通肇事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保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保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保某甲,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0月23日至2020年11月23日)。保某乙交通肇事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保某乙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保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保某乙,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保某乙交通肇事案与保某甲交通肇事案有关联,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将两案并案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6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保某乙无证驾驶云 A2****号小型普通客车载保某甲、付某某、保某丙、保某丁,由会泽县雨碌乡小铺村向马桑坝村方向行驶,驶至会泽县小马线K7+100M(小三线)处,其驾驶的车辆在下坡转右弯时驶离路面翻下行驶方向左侧的山沟,造成乘车人保某丁当场死亡、乘车人保某甲、付某某、保某丙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保某丁死亡原因为颈部损伤致颈椎骨折脊髓损伤死亡;保某甲、付某某、保某丙本次损伤均为轻伤一级。经认定,保某乙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保某丁、付某某、保某丙、保某甲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2、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保某乙无证驾驶云 A2****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保某甲为了帮助保某乙逃避处罚,向办案人员陈述云 A2****号小型普通客车肇事时由其驾驶,导致会泽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20日对保某甲交通肇事案立案侦查,并于2020年9月23日以保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责任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保某乙、保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保某乙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保某甲明知保某乙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二被告人属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蕊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1.二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保某甲联系电话:1820873****,保某乙联系电话:1831459****)

2.案卷材料4册,卷外材料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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