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俞仁辉盗窃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19〕3772号

被告人俞仁辉,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8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金山区***镇**村**组**号**室。2018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8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仁辉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俞仁辉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俞仁辉在本市闵行区**镇**村**巷**号的一楼集体宿舍内,趁被害人白某某熟睡之际,将白掉落在地上的蓝色VIVO牌Z3I标准版手机1部窃走。嗣后,被告人俞仁辉将该手机抵押在手机店并得款人民币500元。经估价,该手机价值人民币838元。

2019年9月9日,被告人俞仁辉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赃物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已依法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在宿舍睡觉时掉落在地的蓝色VIVO牌手机被室友窃走的事实。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证实,被告人俞仁辉将蓝色VIVO牌手机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抵押在手机店内,该手机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3、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俞仁辉与2019年9月9日被抓获的经过。

4、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王某某处扣押的手机已依法发还被害人白某某。

5、上海市闵行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窃手机价值人民币838元。

6、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俞仁辉的前科。

7、被告人俞仁辉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宿舍内盗窃被害人手机并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抵押在手机店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仁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仁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仁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俞仁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俞仁辉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庆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俞仁辉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