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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俞其诈骗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诉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俞其,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5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俞其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其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俞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初,闫某某、曹某某、徐某某、杨某某、董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预谋以诈赌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某钱财, 同月3日凌晨, 杨某某纠集董某某、王某某、吴某某、曾某某(上述三人均另案处理)携带魔术牌具、赌博桌面板等赌具从浙江省宁波市至常熟市梅李镇梅苑宾馆开房间、布置赌局; 同日下午,曹某某、徐某某以游玩为名将被害人杨某某骗至常熟市; 同日晚上,闫某某、曹某某、徐某某等人在常熟市虞山镇世茂王梓楼饭店与被害人杨某某吃饭后, 将被害人杨某某带至常熟市梅李镇梅苑宾馆事先准备好的房间内, 由闫某某向被害人杨某某放水,曹某某、徐某某、董某某、王某某、吴某某、曾某某及被告人俞其等人利用事先准备好的魔术赌具与被害人杨某某赌博, 并通过操作遥控器等方式控制赌博输赢, 共计骗得被害人杨某某转账人民币56万余元。

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被害人杨某某尿液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明细等;

2.证人董某某、吴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俞其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

7.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其伙同他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俞其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力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俞其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8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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