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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俞少枝放火案)(公开版)_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余检二部刑诉〔2020〕615号

被告人俞少枝,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江西省广丰县**镇**村**号。因本案,2020年3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少枝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下午,被告人俞少枝在位于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钱塘村8组193号302室租房内,要求其朋友夏某某带自己去医院检查未果而发生争吵,遂以煤气灶点燃围裙引燃床品的方式放火,造成室内物品被烧毁的后果。被告人俞少枝放火后自行逃离现场并电话报警,经消防人员抢救将火扑灭。案发后,被告人俞少枝方已与被烧毁的出租屋房东一方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登记证明、接警单、抓获经过、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黄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俞少枝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少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少枝在租房内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少枝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俞少枝自审查起诉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建国

2020年6月 11日

附:

     1.被告人俞少枝现羁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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