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19〕507号
被告人俞建明,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23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昆山市**镇**小区**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4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刚,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83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昆山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建明、沈刚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俞建明、沈刚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彭某某、杭某某、吴某甲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将本案退回昆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昆山市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重新提请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俞建明、沈刚虚构能够安排学生入学的事实,以收取好处费、请客送礼等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彭某某人民币40000元、被害人杭某某人民币40000元、被害人吴某甲人民币50000元、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30000元、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30000元。
2017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俞建明虚构能够安排学生入学,以收取好处费、请客送礼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吴某乙人民币40000元、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25000元。
2019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沈刚虚构能够安排学生入学,以收取好处费、请客送礼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30000元、被害人李某丙人民币3300元、被害人饶某某人民币6000元、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3000元、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胡某甲人民币7500元、被害人胡某乙人民币3000元、被害人宁某某人民币3000元、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3000元、被害人宋某某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
2.证人吴某丙、皇甫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彭某某、杭某某、吴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俞建明、沈刚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手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建明、沈刚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人民币190000元,又分别单独骗取他人人民币计65000元、68800元,均为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建明、沈刚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均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剑锋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俞建明、沈刚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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