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1486号
被告人俞捷,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8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企业主,住浙江省宁海县**街道**路**号。2014年1月20日因赌博被宁海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9年9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鹏博,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8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企业主,住浙江省宁海县**街道**路**弄**室。2019年10月9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银权,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农民,住浙江省宁海县**乡**村**号。2019年10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8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农民,住浙江省宁海县**街道**村**号。2019年9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捷、王鹏博、王银权、王某甲涉嫌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宁海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被告人俞捷注册成立宁波**商务有限公司,先后租用浙江省宁海县世贸中心**楼、坦坑路一暂住房作为办公地点,先后购买了“口袋超市”、“快享金”、“咕咕有钱”等网络放贷APP,并纠集丁某某、王某乙、王某丙、李某甲、林某甲、陈某甲(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王鹏博、王银权、王某甲等人,以上述APP为平台,以网络放贷为手段,进行“套路贷”犯罪活动,并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俞捷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王银权为重要成员,以丁某某、王某乙、王某丙、李某甲、林某甲、陈某甲等人及被告人王鹏博、王某甲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成员分工明确,被告人俞捷为集团负责人,提供资金并全权负责平台运作及管理公司;被告人王鹏博提供资金供被告人俞捷购买“快享金”、“咕咕有钱”APP平台及网络放贷,并为“咕咕有钱”平台提供部分引流服务;被告人王银权为该公司催收部主管,负责网贷催收管理工作;丁某某、王某乙、王某丙、李某甲、林某甲、陈某甲及被告人王某甲负责具体催收工作。
2017年11月至2019年3月,以被告人俞捷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采用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放款快”等为诱饵,诱使社会不特定人员到该集团运营的“口袋超市”、“快享金”、“咕咕有钱”网络放贷平台借款,以审核借款人借款资质为名,读取借款人手机通讯录等信息,为后续恶意催收做准备;巧立名目,以手续费、利息等为名,先期扣除借款总额约20%-30%的费用,虚增贷款金额。借款周期为7天,但并未事前告知借款周期包括借款和还款当日。若借款人到期未归还,则收取续期费、逾期费,恶意垒高借款人债务。借款到期后,该犯罪集团成员则通过电话滋扰、辱骂、威胁借款人及其亲友等方式迫使借款人支付高额费用并归还虚高贷款金额。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诈骗
2017年11月至2019年3月期间,以被告人俞捷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诱使被害人石某甲、李某乙、林某乙等全国各地2万余人向“口袋超市”、“快享金”、“咕咕有钱”放贷平台借款,放贷额度从500元至2500元不等,每笔借款周期为7天。在借款人到期无能力偿还时,被害人需再支付借款总额约20-30%的费用办理续期,延长借款期7天。到期未偿还,也未办理续期的,则加收数额不等的逾期费,恶意垒高债务。通过上述非法放贷手段,以被告人俞捷等人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共骗得合计人民币 24444887.95元,欲诈骗人民币1644555.54元未得逞。其中被告人王鹏博参与骗得人民币23033250.34元、参与诈骗人民币1644555.54元未得逞。期间,被告人王鹏博所经营的公司还为“咕咕有钱”平台提供过引流服务,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
案发后,丁某某、王某丙、陈某甲、林某甲等人及被告人王银权经被告人王鹏博劝投,主动至宁海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银行卡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商定程序报告书等;
2、证人应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石某甲、李某乙、林某乙等的陈述;
4、丁某某、王某乙、王某丙、李某甲、林某甲、陈某甲及被告人俞捷、王鹏博、王银权、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手机取证报告、“咕咕有钱”APP平台数据、连连支付有限公司平台交易流水等。
二、寻衅滋事
2017年11月至2019年3月期间,以被告人俞捷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放款后收款过程中,因石某甲、李某乙、林某乙等60名被害人未及时偿还虚高贷款,遂以“口袋超市”、“快享金”、“咕咕有钱”放贷平台的名义,使用不记名电话卡通过打电话、发送短信、辱骂、恐吓借款人的方式向上述被害人多次恶意催讨,逼迫借款人还款,并打电话、发短信给梅某某、石某乙等多名借款人的亲友,多次进行滋扰、辱骂、恐吓,以迫使借款人偿还虚高借款,严重影响上述借款人及亲友的工作、生产和经营活动。其中,被告人王银权于2017年11月加入公司,2018年12月底独立成立催收公司,并召集丁某某、王某乙、王某丙、李某甲、林某甲、陈某甲等人继续为被告人俞捷的网络放贷平台催讨借款;被告人王某甲于2017年11月加入公司,2018年10月离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银行卡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等;
2、证人应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石某甲、李某乙、林某乙等的陈述;
4、俞捷、王鹏博、王银权、王某甲及被告人丁某某、王某乙、王某丙、李某甲、林某甲、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捷、王鹏博、王银权、王某甲伙同同案人丁某某、王某乙、王某丙、李某甲、林某甲、陈某甲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采用滋扰、恐吓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俞捷系集团首要分子,被告人王银权系重要成员,被告人王鹏博、王某甲及同案人丁某某、王某乙、王某丙、李某甲、林某甲、陈某甲系一般成员。被告人俞捷、王鹏博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捷、王银权、王某甲结伙破坏社会秩序,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捷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按照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俞捷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鹏博具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银权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捷、王某甲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应泓游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俞捷、王鹏博、王银权、王某甲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十册、商请报告书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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