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俞文勇、张某丙、张黎超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871号

被告人俞文勇,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新昌县**街道**村**号2006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2007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撤销缓刑,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1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同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28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张黎超,又名张丽超,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昌县**街道**村**号。2006年1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7月11日刑满释放;2007年4月3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0年2月7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3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28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张某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87********,汉族,初中文化,职工,户籍所在地新昌县**街道**村**幢**室,现住新昌县**街道**幢**室。2006年6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28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文勇、张黎超、张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丙在新昌县**街道**大院门口用言语调戏吕某某,并与其发生口角,随后吕某某准备驾车离开,被告人张某丙、俞文勇、张黎超故意站在马路中间,吕某某开车鸣笛提醒让行,张某丙三人反而以此为由将吕某某驾驶的宝马车拦住,并再次与吕某某发生争吵。期间,吕某某电话联系其朋友丁某某并告知该情况,丁某某及黄某甲、章某某随即赶至现场。后被告人张某丙、张黎超、俞文勇等人与丁某某、吕某某发生争吵并推搡互殴,被人劝阻制止。过程中,造成吕某某左额部0.7cm裂伤、丁某某左颞部软组织挫伤。经新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某、吕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张某丙、俞文勇、张黎超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身份情况说明、照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黄某甲、余某某、黄某乙、朱某某、章某某、熊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某某、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丙、俞文勇、张黎超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文勇、张某丙、张黎超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黎超、俞文勇系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案发后,被告人俞文勇、张某丙、张黎超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故对被告人俞文勇、张某丙、张黎超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祥

2020813

附:

    1.被告人俞文勇、张某丙、张黎超现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