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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俞文华、曾鹏等诈骗案)_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俞文华,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31198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广州市番禺区**期**座**房。因本案于2019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曾鹏,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宜春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镇**村**号,现住址:广州市番禺区**大道**村一出租屋。因本案于2019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赖铭伟,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51992********,壮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镇**村民**村**队**号。现住址:广州市番禺区**路**村**街**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文华、曾鹏、赖铭伟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于2019年9月16日、2019年11月29日退回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0月16日、2019年12月29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初,被告人俞文华、曾鹏、赖铭伟在广州市番禺区**写字楼**室开设工作室,代理名为“融股通”和“融赢资本”等虚假配资炒股平台,由赖铭伟通过电话和微信以免费提供股票资讯为由添加炒股人员为微信好友,并将炒股人员拉进微信聊天群。然后该团伙再由俞文华、曾鹏、赖铭伟推荐平台老师直播间给炒股人员,向炒股人员介绍具有T+O、融资融券、场外投资、买多买空功能的虚假配资炒股平台的优势,获取炒股人员的信任。同时该团伙三人在微信聊天群中分别扮演老师、老师助理、客服和客户等角色,营造该团伙代理的虚假配资炒股平台能获取短期高额收益蒙骗炒股人员。一旦炒股人员向该团伙申请在虚假配资炒股平台注册入金后,该团伙会扮演老师或老师助理向炒股人员推荐股票购买计划,以小额短期获益引诱炒股人员继续入金。随后被告人俞文华等人再诱导炒股人员在投资中发生亏损,通过配资放大亏损程度、强制平仓、收取高额手续费等方式达到诈骗目的。如炒股人员不接受该团伙的推荐股票,产生盈利,该团伙也可以通过后台设置以违规、被查封等理由不予提现盈利。

至案发时止,三被告人共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30834元,骗取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32000元,骗取被害人苏某某人民币18910元,骗取被害人邓某某人民币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微信截图、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

2. 被害人李某乙、孙某某、李某甲、苏某某、邓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俞文华、曾鹏、赖铭伟的供述和辩解; 

4.证人陈某某、卢某某等人的证言;

5.电子证据和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文华、曾鹏、赖铭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诈骗财物共计人民币89744元,数额巨大,上述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文华、曾鹏、赖铭伟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文华、曾鹏、赖铭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雪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俞文华、曾鹏、赖铭伟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六份、案卷十四册及光盘八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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