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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俞新华盗窃案)_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辰检公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俞新华,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镇**路,现居住怀化市**附近。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6日被怀化市鹤城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辰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新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5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俞新华在辰溪县**镇**路王某某经营的王氏商行店铺内,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在店内之机,将王某某的一台VIVO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777元。

被告人俞新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苏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俞新华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新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新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新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认定为坦白;被告人俞新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文杰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俞新华现被羁押在辰溪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2册,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1份。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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