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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俞旭锋、王磊诈骗案)_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嵊检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俞旭锋,男,1995年**月**日生, 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95********,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浙江省宁海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1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磊,男,1995年**月**日生, 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95********,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浙江省宁海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2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嵊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旭锋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7日、2020年2月10日退回嵊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嵊州市公安局又以被告人王磊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对两案进行并案审查。期间,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俞旭锋、王磊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28日,被告人俞旭锋、王磊等人经事先商量,在宁波市鄞州区华东二手车店内,使用事前伪造的车辆行驶证,将租赁骗得的浙D8****揽胜运动小型汽车,以质押车辆借款的方式,从被害人严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65100元。其后,车主朋友张某甲支付给被害人严某某人民币162000元,将车辆及被告人俞旭锋出具的借条一并取回。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48000元。

2、2019年3月7日,被告人俞旭锋、王磊等人经事先商量,在嵊州市达达二手车店内,使用伪造的车辆行驶证,将以租赁方式骗得的浙AP****梅赛德斯-奔驰小型汽车,以质押车辆借款的方式,从被害人李某某处骗得人民币80000元。案发前,被告人俞旭锋归还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20000元。车辆由车主自行追回。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08900元。

3、2019年3月23日,被告人俞旭锋、王磊等人经事先商量,在江苏省常熟市爱卡汽车公司附近,使用伪造的车辆行驶证、车辆质押借款合同,谎称租赁骗得的浙LR****小型汽车是借款质押获得,后以出售车辆的方式从被害人夏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75000元。案发后,车辆已追回并发还车主。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14800元。

案发前,被告人俞旭锋、王磊等人已支付车辆出租方租金人民币10余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俞旭锋处扣押苹果手机1只,暂存于嵊州市刑事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流水、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郭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严某某、李某某、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俞旭锋、王磊的供述和辩解;

5.关于涉案汽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微信截图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旭锋、王磊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俞旭锋、王磊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嵊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杨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俞旭锋、王磊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宗十一册;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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