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诉刑诉〔2019〕82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81955********,汉族,初中文化,四川**投资有限公司南溪区分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道**段**号**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30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5日被逮捕,2019年1月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宗新,四川范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011963********,汉族,初中文化,四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镇**街**号,现住宜宾市南溪区**路**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30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5日被逮捕,2019年1月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勇,四川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张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四川**投资有限公司南溪区分公司自2013年7月注册成立以来,公司负责人俞某某、股东张某甲(四川**投资有限公司南溪区分公司法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对外以投资修建罗龙养老院、临港河湾苑安置房(二期)等项目为由,以口口相传、以人传人的方式,承诺以借款金额2%-3%不等的月息作为回报,向社会公众借款。2013年8月至2015年4月期间向刘某某、黄某某、张某乙等209人借款共计3989.01万元,已还借款20.7万元,已支付利息898.77万元,未还借款3968.31万元。公司将借款转借给曾某某、黄某某等人,收取6%-7%不等的高额月息,从中获取利息差。2015年4月因借出资金无法收回,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借款人的本金和利息,造成借款人的损失,该公司现已停止经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张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群
2019年6月21日
附:
1.被告人俞某某、张某甲现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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