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俞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811984********,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户籍所在地武冈市***镇**村**组**号**号,现住武冈市**校**民房。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非党员。因进行淫秽表演,2020年5月3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绥宁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7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绥宁县**镇**村**组**号,现住武冈市**校**民房。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非党员。因犯盗窃罪,2008年12月2日被绥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进行淫秽表演,2020年5月3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李某甲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俞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联系上小黄书APP直播平台上线微信昵称为“0”的人,俞某某提供了手机号码13070957212,“0”用该手机号码给俞某某在小黄书APP上注册直播账号(ID:2186476、昵称:“疯狂少妇”),被告人俞某某和被告人李某甲在两人合租的位于武冈市党校附近的一民房二楼进行淫秽直播,一天直播场次为2场至4场不等,“0”用微信支付俞某某、李某甲每人每场100元或200元的工资。在此期间,上线“0”说俞某某、李某甲两人直播太单调,观众刷礼物不多,让两人物色身边是否有合适人选来直播,并要俞某某以后直播跟微信昵称“真诚”(身份未查实)联系,随后上线“0”将俞某某微信拉黑。2019年10月底,俞某某、李某甲二人聘请贺某某和唐某某进行淫秽直播,直播地点为俞某某、李某甲租住屋,俞某某用现金或者微信支付贺某某、唐某某工资(每人每场100元)。为提高直播间观众刷礼物的数量,俞某某、贺某某和唐某某等人购买假发、眼罩、口罩、性感衣服、假阳具、振动棒等直播工具,在小黄书等直播平台同时进行直播,贺某某、唐某某临时有事需向俞某某或者李某甲请假。2019年10月底,唐某某为赚取更多的提现金额,借用俞某某和李某甲的住所及直播手机、账号,与夏某某一起进行淫秽直播10余天。2020年5月份,“真诚”处于转账安全的考虑,要俞某某、李某甲提供不是本人开户的银行卡进行提现,李某甲向其姐姐李某乙要了一张卡号为622841112301219****的农业银行卡用于直播平台的提现。被告人俞某某、李某甲及唐某某、贺某某共非法获利3万余元。
被告人俞某某、李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视频分析报告、户籍材料、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唐某某、贺某某等人的证言;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俞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远勘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李某甲组织他人进行淫秽表演,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俞某某、李某甲均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俞某某、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俞某某、李某甲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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