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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俞某某、杜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19〕177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121979********,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现住广南县****小区****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7月2日被文山州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261983********,满族,高中文化,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人,现住广南县**镇**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7月2日被文山州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山州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并由文山州人民检察院交办,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杜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相关制度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俞某某、杜某某在明知黑熊、象牙、麝是国家保护动物,其制品禁止非法贸易的情况下,2015年8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俞某某通过淘宝购买象牙制品9件;被告人杜某某通过微信帮俞某某先后向吉林延边市榆树县黑熊繁育基地购买熊胆23个、熊骨2节,向安徽亳州希望中药材批发商购买麝香3颗。经鉴定,被告人俞某某购买的9件象牙制品中,标号为33号、34号两件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亚洲象制品,标号为36号、37号两件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非洲象制品,价值共计人民币7875元,其余5件非象牙制品;23颗熊胆为非熊胆制品;2节熊骨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黑熊制品,价值人民币8000元;3颗麝香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原麝制品,价值人民币18000元。被告人俞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合计人民币33875元,被告人杜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合计人民币26000元。被告人俞某某、杜某某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象牙制品、熊骨、麝香等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记录、抓获经过、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扣押清单等书证;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搜查、辨认、检查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某、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杜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23颗熊胆、2节熊骨、3颗麝香的购买行为,二被告人成立共同犯罪;被告人俞某某购买5件非象牙制品的行为以及俞某某、杜某某二人共同购买23个非熊胆制品的行为,属犯罪未遂。被告人俞某某、杜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惠雯

(院印)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俞某某、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8766****、18187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34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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