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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俞某某、毛某某、黄某甲诈骗、敲诈勒索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四部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5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自由职业,住浙江杭州市余杭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毛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93********,汉族,大学本科,自由职业,住浙江省开化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自由职业,住浙江省温岭市石塘镇**村**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毛某某、黄某甲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起,被告人俞某某、毛某某、黄某甲以民间借贷为名,通过对外宣传快速放贷、低息、放款条件宽等多名目吸引资金紧张的客户,贷款时向客户收取管理费、服务费、押金、GPS费、家访费、首期手续费等高达借款额30%的多种费用和高额的利息,并让客户书写承诺书、两份虚增借款金额并隐瞒实际利息的借条、签署空白的车辆质押合同、制造资金流水等方式设置“套路”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如客户出现逾期还款、失联等情况,则肆意认定违约,使用言语、发送大字报、拖车等多种威胁手段,或迫使被害人按照虚高金额还款,或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期间,被告人俞某某、毛某某于2017年下半年在温岭市城东街道广明大厦**室合伙从事“套路贷”,黄某甲于2018年9月加入,三人开办了温岭**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该恶势力团伙涉嫌诈骗、敲诈勒索等多起违法犯罪行为,具体如下。

1、2017年11月,吴某某向被告人黄某甲借款50000元,实际到手40000元,支付13737元后逾期未还。2017年12月25日,黄某甲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吴某某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后吴某某归还21000元,黄某甲于2018年1月2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准许。被告人黄某甲诈骗所得13737元。

2、2017年12月期间,丁某某向被告人黄某甲借款30000元,签订4万元借条,实际到手21850元,后无力偿还。黄某甲利用备用钥匙私自将丁某某车辆开走,以“不还款处理车子”威胁丁某某清偿欠款40000元及拖车费11000元,后丁某某被迫还款51000元。被告人黄某甲敲诈所得29150元。

3、2017年9月至12月期间,任某某向被告人俞某某、毛某某借款共计305000元,实际到手233050元,任某某归还129056元。2017年12月,任某某向俞某某借款时,应其要求将浙J68****宝马车抵押在俞某某处。后因任某某没有偿还余款,俞某某先将抵押的宝马轿车以120000元价格转卖给叶某某。2018年2月,俞某某又将任某某妻子李某乙的蒙迪欧轿车开回温岭,以“不还钱就处理车子”威胁任某某归还150000余元,后因李某乙报警该蒙迪欧轿车被拿回。同年6月,俞某某、毛某某来到临海任某某单位吵闹,要求任某某归还欠款,任某某被迫归还了20000元。经鉴定,浙J68****宝马车价格为人民币260000元。被告人俞某某等人诈骗所得156006元、敲诈所得20000元。

4、2018年1月16日,顾某某向被告人俞某某、毛某某借款15000元,实际到手13120元,要求还15期共计23700元。同年3月11日,顾某某向被告人俞某某、毛某某借款15000元,实际到手13120元,要求还15期共计23700元。上述两次借款顾某某共归还34760元,被告人俞某某等人诈骗所得8520元。

5、2018年初,李某甲向被告人俞某某、毛某某借款10000元,到手金额8000元,后未按时还款。毛某某通过发送大字报的方式威胁李某甲,要求还款12000元,李某甲被迫归还8500元。被告人俞某某等人敲诈所得500元。

6、2018年1月8日,金某某向被告人俞某某、毛某某借款20000元,签订40000元借条,实际到手18300元,要求还11期共计23903元,金某某归还2173元后未按时还款,毛某某向金某某发送大字报逼其还余款,但未果。2018年4月3日,毛某某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金某某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2018年5月7日,温岭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金某某偿还给毛某某借款40000元及利息。被告人俞某某等人诈骗所得2173元。

7、2018年5月28日,丁某某向被告人俞某某、毛某某借款30000元,实际到手20000元,要求还15期共计54824元,后丁某某还款54824元。被告人俞某某等人骗得34824元。

2019年1月19日,丁某某向被告人俞某某等人借款30000元,实际到手20000元,要求还15期共计70500元,后丁某某还了30700元。被告人俞某某等人骗得10700元。

8、2019年2月21日,王某甲向被告人俞某某、毛某某、黄某甲借款25000元,到手18900元,要求还12期共计33960元,后王某甲还款26470元。同年5月27日向三被告人再借25000元,实际到手20500元,其中7490元用于归还上笔借款,后王某甲还款16980元。被告人俞某某等人骗得11540元。

9、2019年5月31日,潘某某向被告人俞某某、黄某甲借款40000元,实际到手32000元,要求还12期共计52360元,后潘某某还款27180元。

10、2019年6月29日,陈某某向被告人俞某某借款15000元,实际到手11000元,要求还6期共计13650元,陈某某还款7200元。

11、2019年7月20日,梁某某向被告人毛某某、黄某甲借款20000元,实际到手14500元,要求还10期共计25000元,梁某某还款2600元。

2019年8月1日,温岭市公安局新河派出所民警在本市城东街道广明大厦901室抓获被告人俞某某、黄某甲,温岭市公安局大溪镇派出所民警在广明大厦5楼抓获被告人毛某某。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借条、质押合同、承诺书、转账记录、账本记录、诉讼资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朱敏丹等人的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任某某、丁某某、金某某、王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俞某某、毛某某、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毛某某、黄某甲单独或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借贷金额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采用滋扰、纠缠和诉讼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俞某某、毛某某数额巨大,被告人黄某甲数额较大;又以非法占有目的,多次采用威胁方式勒索财物,数额较大,且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俞某某、毛某某、黄某甲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永振

检察官助理:钟金江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俞某某、毛某某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叁册、提讯证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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