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二连检一部刑诉〔2020〕Z73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7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磐安县**镇,现住浙江省磐安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二连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41988********,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镇**小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二连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二连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董某某、傅某某(另案处理)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份,被告人俞某某下载万利平台星际扑克游戏APP,绑定银行卡充值进行赌博,并将该赌博平台的二维码推广给另外27人,从中赚取赌博平台返还的佣金,共获利人民币559586.57元;2019年6月份,被告人董某某下载万利平台星际扑克牌APP,绑定银行卡充值进行赌博,并将该赌博平台推广给另外9人,从中赚取赌博平台返还的佣金,共获利人民币31886.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告人俞某某、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扣押、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某、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董某某为赌博平台投放广告和发展会员并赚取佣金,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董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某某、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俞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小东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俞某某现住浙江省磐安县**镇**村**路**号,联系方式1825795****;被告人董某某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镇**小区**号,联系方式1868625****;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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