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通检刑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俞某某,曾用名俞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311966********,汉族,初中文化,下岗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镇**号**,现住通道侗族自治县**栋**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3日被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30日被本院决定,同日由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311969********,汉族,高中文化,下岗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镇**巷**号,现住通道侗族自治县**镇**路**楼**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5日被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30日被本院决定,同日由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311966********,侗族,小学肄业,下岗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镇**号**,现住通道侗族自治县**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5日被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30日被本院决定,同日由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赵某某、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5日、2019年12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经检察长批准,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日、2019年1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以来,被告人俞某某、赵某某、胡某某三人合伙在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福乐多商贸广场**KTV大门对面的一个租来的门面内经营一个名叫“好运来娱乐城”的游戏室。2018年12月11日,通道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对该游戏室进行查处,并现场查获3台麻将游戏机、2台炸金花游戏机、4台立式连线打鱼游戏机、1台LED屏幕八人机位打鱼游戏机。经怀化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特种行业管理大队对3台麻将游戏机、2台炸金花游戏机、4台立式连线打鱼游戏机、1台LED屏幕八人机位打鱼游戏机是否为赌博机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认定游戏机总数量为17台,且均具有赌博功能。
被告人俞某某、赵某某、胡某某均主动投案,投案后均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三犯罪嫌疑人均主动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A5白色记账本1本;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销毁物品/文件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用、杨某某、陈某某证人的证言;
4.被告人俞某某、赵某某、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指认、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某、赵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赵某某、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赵某某、胡某某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均主动退赃,酌情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俞某某、赵某某、胡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俞某某、赵某某、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智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俞某某、赵某某、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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