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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俞某某、闫某某等污染环境案)_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威县人民检察院

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民行刑诉〔2020〕1号

被告俞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5031957********,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住**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闫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4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86********,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街**号付**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3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31986********,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路**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2351967********,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镇**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闫某某、孙某某、张某某、魏某某、李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被告人俞某某系安徽省马鞍山市**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管理人,在明知被告人闫某某没有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将本公司生产的危险废物树脂过滤机械杂质18吨左右交由闫某某处置。同月15日,被告人闫某某、孙某某、张某某联系被告人魏某某、李某某,把从安徽省马鞍山市**有限责任公司拉来的危险废物运至威县**镇**村,将危险废物直接掩埋在**村西南大坑内。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威县**镇**村村南大坑内桶装固体废物属于毒性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00-1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俞某某、闫某某、孙某某、张某某、魏某某、李某某供述和辩解;2、物证;3、书证;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指认笔录;8、现场勘查笔录;9、其他证据材料:到案证明、户籍证明信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闫某某、孙某某、张某某、魏某某、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魏某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少红

                                       2020年1112

                                       

附件:

   1、被告人俞某某现住马鞍山市**村;

      被告人闫某某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镇**村;

      被告人孙某某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

      被告人张某某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镇**村;

      被告人魏某某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小区;

      被告人李某某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镇**村;

   2、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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