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四部刑诉〔2020〕4983号
被告人俞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2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2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至4月20日期间,被告人俞某某、陈某某经事先商量,在“乐清麻将花”APP上开设茶楼房间供他人以打“武汉花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俞某某负责赌资结算并每局向“大赢家”抽取10元作为头薪,累计抽取头薪额达68000余元;被告人陈某某提供支付宝账户用于部分赌资结算,获利3600元。现犯罪嫌疑人俞某某、陈某某已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陆某某、蔡某某的证言及抓获经过;
3.被告人的某某和辩解:被告人俞某某、陈某某和辩解;
4.检查、辨认、现场勘验等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网上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俞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俞某某、陈某某均系初犯且已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俞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财生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俞某某、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电子卷宗已通过一体化办案系统移送;随案移送手机贰部(暂存于温州物证中心)、缴款单壹张(71600元)。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律师工作记录表》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